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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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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水电电信缴费信息有没有必要纳入征信范围,交通违章等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范围会不会构成双重处罚,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应该有哪些,征信行业设立的门槛是否过高等等,都是关注焦点。以下是笔者对《征信管理条例(意见稿)》的几点看法。
一、金融机构行为与消费者的权益未明确
个人征信是社会信用服务的核心,不但约束个人信用行为,也能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征信系统上线后,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可以一目了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银行的资金安全,抵御坏账风险。但是,个人作为征信的主体,当遇到账户无端被盗用、存折被克隆、柜员机出假钞等荒谬的事件时,又该由谁来保障个人的权益呢?试想,如果信用记录只对个人有效,对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却是宽松的态度,那法理的公信何在?这些, 《条例(意见稿)》并没有说明。
二、征信管理谨防偏离立法目的
信用,从经济上讲就是借钱还钱,酒后驾车与借钱是否能还钱有什么关系?企业向个人及其家庭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与经济行为,对于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欠缴费用等行为,应当按照商业交易准则与经济活动规则处置,即由破坏交易规则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性质严重的,利益受损方也可中止对其提供服务。对于问题的解决而言,并不需要再另外辅以诸如将不遵守合同规定行为纳入征信范围这样的举措。
三、犯罪记录应入征信系统
如果将公民个人欠缴水电费、考试作弊等信息纳入公民信用记录,而对于个人的犯罪记录、行贿受贿记录等各类不良行为,却没有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则会造成《条例》信息不一致,是不公平的体现。
四、征信市场准入门槛高,弊远远大于利。
《条例(意见稿)》在巩固央行权力的同时,从注册资金到机构结构,都为民间企业设立了难以企及的门槛,如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等,这些不是一般企业能够做到的,民间征信企业只有依附于国有大企业才能生存,造成国企垄断的局面,亦或是让境外资本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征信评估业,这将导致企业的商业信息、个人信息出现泄密的可能。
《条例(意见稿)》的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不仅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还可以提升个人征信的认知度。但尽管有公民的热情,仍依旧阻力重重,总有一种若隐若现的趋势和公众努力相悖离。
要建设和谐社会,关键就是让社会稳定、有序。而这最重要的是,权力被圈养,公民享福利获自由。当然,这一难度是显见的,但最基本的,如果各类群体都有了利益表达机会,博弈和谈判就能展开。这一点,包括《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内的每一次法规意见征求,都能体现。也恰恰只有这样,才能让法规意见更贴近民心。【赛立信信用管理服务《信用风》】
■相关链接
个人征信系统
征信系统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我国目前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和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个人的信用报告的系统。它于2006年1月正式在全国联网运行,该系统目前采集了超过8亿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接近2亿人。
目前有六种情况容易导致个人信用负面记录。
一、“睡眠信用卡”不激活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已被银监会发文整顿,今后此类情况会逐渐减少);
二、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三、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产生欠息逾期;
四、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五、手机号停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也会造成负面记录;
六、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赛立信信用管理服务《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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